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络  作者:   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2023-08-09 12:12:07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规定目的

为了规范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是指利用蓝牙、Wi-Fi等信息技术,在近距离内即时组建网络并提供发布、接收信息的服务.
  • 本规定所称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开发或运营的平台、系统、应用等,提供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的主体。
  • 本规定所称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发布或接收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主体,包括发布者与接收者.

第三条 守法义务

提供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的行为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第四条 技术要求

鼓励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近距离自组网技术,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可靠性.

第五条 安全管理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依法处置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图2)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该服务发布、转发违法信息. 同时,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者应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如果接收到违法和不良信息,使用者不得转发,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意见反馈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对《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zwgd@cac.gov.cn.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管理技术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6日.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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